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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司法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口才学程序和程序正义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司法口才学公正的保障。但事实上,无论是程序还是程序正义都是通过口才来实施的,因此,法官的法庭口才问题,是程序和程序正义的一面镜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口才学要求。
一是要说到位。
在程序问题上,不能偷工减料,不能马马虎虎,不能视程序为过场而认为程序问题无关紧要。有的研究法庭语言学者,到法庭旁听,几场下来,觉得索然无味,认为除了公诉人的长篇大论的起诉词和辩护人的同样长篇大论的辩护词之外,令人难受的还有:法官不停地重复问一些句式简单而且完全相同的话:“听清楚没有”、“有无异议?”等。这样的话语还有研究的价值?殊不知,说这些话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赋予被告人以权利,是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来看,它们具有重要的、独特的功能和意义。法的语言的魅力在于与法的血肉关系,程序话语的价值在于与程序法的水乳交融。这些话也是法律语言的独特魅力和价值所在。赋予权利的问话,必须到位。有时候,一个案子涉及很多人,在审理时,有很多被告人,有很多辩护人,审判长(法官)必须一个一个地问,绝不能说:“大家(你们)听清楚没有”,“大家(你们)有没有异议”。法律就是法律,审判毕竟是审判,不是开群众大会,不是讨论问题,也不是征求意见。
二是要明白易懂。
程序话语往往是所谓的“法言法语”较多的地方,也是容易形成交际障碍的地方,为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要通俗易懂。很多被告人或者当事人都是受教育程度较低、或者很低、甚至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的人,他们根本不懂所谓的“法言法语”、不熟悉法律程序。在法庭调查和旁听过程中,屡屡听到被告人,尤其是社会地位低、文化程度低的被告人,说这样的话“我不懂法”。“不懂法”是没有读法律的书,没有了解法律知识,还是读不懂法律呢?恐怕是兼而有之。如果说老百姓看不懂法律的话,法官有责任和义务让参与诉讼的人听懂。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官程序语言的技巧体现在“因人施语,随机应变”上。法官要了解被告人的文化背景,否则,可能还闹出笑话。例如,有个没有文化的被告人,法官问他是否“上诉”,他感到莫名其妙,疑惑地问法官:“上树?”对不同的对象,同样的问题,语言表述起来就应当不同。为了使人易懂,法官的言辞必须鲜明,即要求口头言辞必须简洁、明了。简洁,即简单、干净。言辞要做到简单、干净,就必须:尽量选用质朴的话,而不选用虚妄的话;尽量选用简短的话,而不宜选用冗长、罗嗦、过于琐碎和随意重复的话,以及不必要的口头禅等;要求选用干净的话,而不宜选用拖泥带水的话以及脏话、粗话等。明了,即清晰、明白。言辞要做到清晰、明白,就必须要选用符合逻辑、通俗易懂的话。
三是要说得体。
在长期的使用当中,人的话语不仅形成了指向意义,还形成了褒贬意义。因此,说话措辞不仅要指向正确,还要说得得体。有这么一个例子:一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法庭审判时,被告人拒不说出作案时间,只好休庭调查。后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的老婆愿出庭作证。又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仍不说作案时间,审判长一气之下,高声叫道:“把他老婆带上来!”顿时,法庭一片哗然。往轻里说,“老婆”这个词语不适合这个场合;往重里说,这是侮辱被告和证人:证人是可以随便“带上来”的吗?在法庭审判中,话语的语体一定要合适。
四是要说准确。
用词准确、表述准确,这是法律生命力的体现之一,是法律威严的体现之一。言辞要求准确,即要求言辞标准、确切。标准,即规范,言辞标准包括说话规范化和言辞规范化两个方面的内容。说话规范化,是指讲话时要求用普通话。所谓普通话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则的语言,是汉民族的通用话。言辞规范化,是指选取用言辞要能够表达内容。确切,就是确实、贴切的意思。要做到确实、贴切,就必须做到选用言辞要因对象、目的、场合、时间和内容的不同而有差异。
五是要说规范。
目前,在法庭审判中,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对被告的程序性询问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比较严谨、正规、正式,有的则相当随便。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问双方当事人,是这样的:“你们打群架的时间,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事实上,不规范的、不一致的地方很多,如:有的问被告人的姓名,有的不问而直呼其名;有的问有无别名,有的不问;有的既问年龄又问出生时间,有的则只问出生时间;对于提起公诉前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有的用“羁押”,有的用“刑事拘留”,有的用“被抓”,还有的用“被抓获”;在同一场审判中对不同的被告询问时,有时用“羁押”,有时用“被抓”(作者还见过“关押”)。对于出生的地方,有的用“籍贯”,有的用“出生地”;对于以往受到的法律方面的处理,有的用“法律处分”,有的用“法律处置”(此外,作者还见过“法律处罚”);在援引法律条文的时候,有的说出具体条目,有的笼统地说“刑诉法”,有的更简单干脆就说“依法”;在告知被告人权利时,有的较全面,有的有遗漏;在援引法律条款时,条款序号不一致,等等。
法官的主观创造无论多么富有新意、多么富有个人特色,说到底都必须是在法律的限制下进行,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只有在法的范围才有意义。因此,我们说:法官的语言必须体现法律的宗旨、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灵魂、法律的改革、法律的进步、法律的中国特色;法官的语言,不是无缰的野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赛道上奔驰;如果撇开“法”来谈法官的语言技巧,那么,这些技巧就很容易让法官走火入魔。
六是说话要适时。
法官说话要符合诉讼法和诉讼法的程序。要注意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而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叫诉讼双方去辩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七是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讲话。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一个叫琼斯的人诉国家煤炭委员会上诉案的判断词中,有一段话说到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同样,要由律师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一个开车时经常按喇叭的司机,一定不是一个驾驶技术出色的司机。同理,在法庭上,一个动不动就打断人家话语的法官,一定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官。我的法庭话语统计分析表明,法官打断他人话语最多,这种做法总给人“你不用解释”,“你的案子已定”的感觉。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在非打断不可,也要讲究技巧,尽量在话语结尾时打断,等当事人把一个意思说完时再打断。
八是要多用封闭性问话形式。
封闭性问话是指问话限制了答话的范围,例如:是否申请回避?听清楚了吗?答话选择余地非常小,只能回答申请或不申请,听清了或没听清。在程序性问话中,宜采用封闭性的问话形式,除了开庭前有关被告人身份核定的问话以外,其余的问话,要么是审判长宣读或者解释法律规定和权利问题后,询问诉讼参与者是否清楚;要么是就证据等询问有无异议等。法官不需要对方提供太多的信息反馈,用正反问话和是非问话能较好地控制审判的进行,提高效率。是非问话和正反问话在法官的话语中主要起程序功能和作用。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可以多使用正反问话;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可以多使用是非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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