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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事人的口才与诉讼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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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2-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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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口才艺术的运用,带须讲究针对性。法庭诉讼这一特定的环境,要求当事人说话(包括叙述、发向、辩论)必须切中语境,要顾及听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层次、个性心理、道德观和价值观,以及情绪等因素。以语境因素来选择和组织语言,选择适当的说话方式,争取最好的言语效果。口才艺术运用的时间性是另一个需要严格把握的原则,即掌握好说话的时机,及时表达自己的意思和应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论语·卫灵公》中这样说:“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之言而与之言,失言。智者不失人,亦不失言。”这是对人们在进行言语交际时提出的基本要求。司法口才学概括出法庭审理中检察官和律师进行辩论的四种口才类型,这些类型或方式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当事人。诉讼口才和司法口才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合理合法合情的诉讼表述,对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可或缺。只顾自己情感发泄,怎样方便怎样说,是不易为对方接受的,其言语效果必然适得其反。通过良好言语口才技巧加上真诚待人、谦和待人、礼貌待人的态度,是寻求好的诉讼结果的重要方式之一。 口才,一般是指一个人口头言语才能的总和。 口才是社交活动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手段。真实、准确的意思表达,恰如其分地表示自己的情感,传神地描述纠纷争议的过程,给人以思路清晰、所指明确、易懂受听的感觉,要依*良好的口才水平。口才中使用恰当的言辞礼仪,还可以在对方心目中产生以诚待人,缓解对抗,沟通情感的作用。利用委婉有节的诉讼口才艺术,营造活跃的诉讼气氛,树立当事人良好的人格形象,赢得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旁听群众好感,意义十分重要。较高的口才水平又为改善和调适诉讼主体在法庭审理中的心理状态和矛盾提供了更多可能。口才是一门社交艺术,具有礼仪上的谦和、含蓄和言语上的感染性。口才的礼仪内涵是应社会公众和对方当事人自尊的需要而被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守。语言攻击或说话生硬、粗俗,不仅不能很好地展示自己的良好胸襟和内心意图,还会严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给对方心理上造成不应有的障碍。 善于雄辩、先声夺人本身就是一种优势。当事人较高的口才水平对扭转不利局面、争取良好的诉讼效果有着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辩论时,具有良好口才水平的当事人思想上就有一种优越感,正确的诉讼思路和策略,充分的证据辅以清晰、流利的言表,是征服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官的视听,创造理想的法庭氛围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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